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199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各地市、地、州人事局及时告诉我们。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附后。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节 选)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辞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辞去现单位工作,包括保留或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两类。
第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订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期限规定的书面协议,其合同或协议期限未满的;
(二) 属行政监督、经济调节行政机关主要业务骨干的;
(三) 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不满三年的;
(四) 在贫困、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五) 辞职后自费出国留学、出国从事劳务、出国定居、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省外工作的;
(六) 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种或行业的;
(七) 从事农、林、牧、水利第一线或中小学(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教学工作的;
(八)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一) 辞职后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 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查看处分,正处于察看期间的;
(三) 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四) 担任市(含地、州,下同)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五) 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辞职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辞职条件,其所在单位超过一个月不转报或审批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按合同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未订合同的,单位可收取培训费,其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减少25%的比例计算。应收的培训费,可由辞职人者支付或由新接收单位与辞职者共同支付。新单位所支付的资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辞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写明辞职的流向、理由;
(二) 所在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同意辞职的,发给《辞职申请表》;
(三) 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者已填好交回的《辞职申请表》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批或转报;
(六)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本条第五项规定后,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领取《辞职证书》。
第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凭单位证明和审批备案材料等,对其辞职人员签发《辞职证书》。
第十五条 辞去现单位工作,未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决定领取辞职补助费的,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可保留本人原所在地城镇户口。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凭其《辞职证书》优先审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的档案管理:辞职时,由原单位转交签发《辞职证书》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辞职后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转交新单位管理;辞职后到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仍由原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或转交新单位所地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辞职后自费出国的,仍由原签发《辞职证明书》或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与原单位发生辞职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辞职证书》、《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证明书》等,由省人事厅印制。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聘用制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按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在实行中的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