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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暂行规定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行评聘分开的范围
在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管理(以下简称评聘分开);其他事业单位经批准也可实行评聘分开。
二、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权交给个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指标、比例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即可申报,单位应予积极支持。
三、聘任
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可以同职聘任,也可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或不予聘用。
(一)同职聘任。同职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层次一致。同职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责任心;
2、具有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标准;
4、续聘人员前一个任期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
(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竞争上岗条件;
2、水平能力明显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前一个职务任期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三)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
2、因岗位数额所限,在竞争同级岗位时落聘的;
3、前一个任期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不予聘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不予聘任:
1、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不对口又不愿竞争其他岗位的;
2、在所有岗位竞争中均落聘的;
3、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不予聘任人员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予以分流安置。
四、聘任程序、期限及聘后待遇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按《德阳市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职务同级聘任、高职低聘,聘任期限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低职高聘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高聘一次,并须报德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3、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即按新任岗位享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五、聘任管理
(一)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有关聘任材料应进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依据。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有异议,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聘任单位应在10日内答复本人;如发生争议,可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人事争议仲裁。
(四)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县(市、区),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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